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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湖南土建中级职称 建筑工程专业 必备考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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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8、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9、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0、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11、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12、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1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8、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19、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人身要素就是人员伤亡的数量。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最严重后果,就是造员的死亡和重伤。因此,人员伤亡数量被列为事故分级的第一要素。
22、经济要素就是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员伤亡J9九游会官网,往往还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要保护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还应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来划分事故等级。
2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25、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30、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1、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两个方面:1)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33、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3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2、无效合同的特征是: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